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12號聲請人即上訴人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己○○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丁○○
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 律師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辛義德 並未在上訴人公司服務,證人 劉銀城 竟作證指辛義德曾在上訴人公司服務,致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已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劉銀城提起偽證告訴(95年度他字第348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聲請在該刑事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固有明文,惟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法院非必須在刑事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辛義德是否曾在上訴人公司服務,劉銀城證詞是否可採,本院得自行審酌認定,上訴人聲請在該刑事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核無必要,應予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謝肅珍法官張明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書記官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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