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保險簡字第20號
原 告 方錫泉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先覺
訴訟代理人 周正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
九時五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