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0年度員秩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裁定           九十年度員秩字第二五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九月六日九十年員警刑
社字第六六七七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拘留貳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彰化縣員林新生里至善街四十九號(哈佛汽車旅館一0八房)。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淫,代價新台幣三千五百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暨男客即證人 陳益和 於警訊中之證詞。
(二)經警當場查獲。
(三)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現場檢查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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