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0年度員小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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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小字第一二五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貴龍
  訴訟代理人  邱川記
  送達代收人  陳俊榮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零壹元由原告負擔。
二、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租用0000000、0000000號電話使用,迄今
 尚積欠民國八十九年九月至同年十一月之電話費用新臺幣(下同)八萬六百九十元
 ,未為清償,為此提起本訴。
 被告則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並陳述系爭電話非其租用,其身分證曾遺失過,並未住
 過高雄市,亦未曾於台北市設籍。
三、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及客戶欠費摧收經過報告表為證,
惟為被告所否認,且查原告提出之前揭申請書,申請日期為八十七年九月四日,申
請人戶籍地址填載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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