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0年度員小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小字第一二五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貴龍
訴訟代理人 邱川記
送達代收人 陳俊榮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零壹元由原告負擔。
二、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租用0000000、0000000號電話使用,迄今
尚積欠民國八十九年九月至同年十一月之電話費用新臺幣(下同)八萬六百九十元
,未為清償,為此提起本訴。
被告則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並陳述系爭電話非其租用,其身分證曾遺失過,並未住
過高雄市,亦未曾於台北市設籍。
三、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及客戶欠費摧收經過報告表為證,
惟為被告所否認,且查原告提出之前揭申請書,申請日期為八十七年九月四日,申
請人戶籍地址填載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