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交簡字第二一О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一二八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乙○○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證人甲○○於警訊中之證
述⑶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⑷呼氣酒精濃度測試表⑸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現場照片六幀為證,
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