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0年度六簡字第226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二二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九
四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被告之行為非連續,而係單一行為之繼續應予更正外,餘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證人 林雅惠謝素霞 於警
訊中之證述⑶臨檢紀錄表乙紙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
第七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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