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二二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九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乙○○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被害人丙○○、甲○○○
、 鍾茂發 於警訊中之指訴⑶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三紙及照片四幀可證,被告罪證明
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
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
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