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交簡字第二一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八一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犯罪時間更正為「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乙○○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被害人甲○○於警訊及偵
查中之指訴⑶診斷證明書乙紙⑷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現場照片三幀可證,
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
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
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