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0091號債權人 陳正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范清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利息起算日。(須表明年月日,利息應自各支票退票日起算)
二、系爭八紙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