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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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170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蔡瑛倩
劉祈明 被告 賴國煙
賴靜緞 賴泳霖 蕭文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積欠本金」欄中關於「150萬元」記載,應更正為「1,545,00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