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170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蔡瑛倩
劉祈明 被告 賴國煙
賴靜緞 賴泳霖 蕭文邦 上開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關於原判決附表一「土地坐落」欄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後列附表一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王麗麗附表一:土地部分┌──┬────────┬──────┬────────┐│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平方公尺)│(應有部分比例)│├──┼────────┼──────┼────────┤│1│臺中市北屯區大觀│179.57│賴泳霖1/2│││段795-5地號││賴靜緞1/6│││││賴國煙1/6│││││蕭文邦1/6│├──┼────────┼──────┼────────┤│2│臺中市北屯區大觀│1022.96│賴泳霖20000分之2│││段688-2地號││49│├──┼────────┼──────┤賴靜緞20000分之8││3│臺中市北屯區大觀│100.24│3│││段688-28地號││賴國煙20000分之8│├──┼────────┼──────┤3││4│臺中市北屯區大觀│7.89│蕭文邦20000分之8│││段689-3地號││3│├──┼────────┼──────┤││5│臺中市北屯區大觀│278.49││││段795-6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