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1988號債權人 呂聰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忠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債權人所提送貨簽單,其上所載收貨人為某企業社,故請表明系爭購貨契約相對人之正確姓名或名稱,並應以該相對人為本件債務人始為適格。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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