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金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金易字第2號00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正保選任辯護人成介之律師
余振國律師 周敦偉 律師被告 李政洋
游佳慧 王柏翔 邱詩涵 林秝嫻 劉嘉玫 上六人共同辯護人成介之律師
周敦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一、㈡第十五行內、倒數第四行以下關於「103年度金易字第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3年度金易字第3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一、㈡第十五行內、倒數第四行以下關於「103年度金易字第2號」之記載,顯係「103年度金易字第3號」之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是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貽婷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