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71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炳窗 被上訴人即被告 魏雅眞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9月9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