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49號原告 鄭孝英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 律師複代理人 劉欣宜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崇忠 、 鄭崇雄 、 鄭崇英 、 鄭美英 、 鄭鴻英 、鄭平英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40,6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96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7,335元,原告應再補繳36,630元。茲依家事事件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