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47號原告 喻台生 即喻台生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蔡碧雰
邱忠治 陳約成蔡勝士 劉韋廷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吳佩軒 律師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 律師被告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法定代理人 吳孟武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 律師複代理人 劉庭伃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倍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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