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0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
樓丙○○
樓丁○○○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9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博器具象棋叁拾貳支、賭資新臺幣伍仟壹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為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甲○○、丙○○、丁○○○涉犯賭博乙案,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8049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等因該案於民國97年
6月7日15時許,為警於公眾得出入之臺北市○○區○○街○巷口華齡公園內當場查獲,所扣得之現金新臺幣(下同)5,100元、象棋1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保管字第2679號),均為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乙○○等因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804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全卷屬實,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本件扣案之賭資5,100元係被告等人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象棋1副(共32支)係被告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將前述扣案之物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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