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41號聲請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與附表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期間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檢察官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楊筱惠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8年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330條第1項│├──────┼───────────┼───────────┤│犯罪日期│92年3月8日起至92年3月│92年4月5日起至92年4月│││21日止│17日止│├──────┼───────────┼───────────┤│偵查機關年度│彰化地檢92年偵緝字第│彰化地檢92年偵字第3844││及案號│246號│號│├──────┼───────────┼───────────┤│最後事實審法│彰化地院92年易字第814│彰化地院92年訴字第1122││院、案號及判│號,92年8月7日│號,92年11月28日││決日期│││├──────┼───────────┼───────────┤│判決確定日期│92年9月8日│92年12月29日│├──────┼───────────┼───────────┤│減刑刑期│有期徒刑7月│不予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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