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8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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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87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孔素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焦凱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自民國114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與債務人焦凱平約定之清償日之釋明文件,或提出已向債務人焦凱平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還借款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

三、承上,如無法提出,是否更正聲明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0,0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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