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朴簡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字第262號

聲請人

即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郭譯

王裕程

相對人

即被告 吳加貴

吳加展

吳彩賓

吳明杰

吳雅雲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4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所附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遺產」欄位的記載,應更正如附表的記載。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告持本件判決申請分割登記,地政機關認為判決附表一所載的土地已經重測,應該將附表一中土地地段及地號更正為重測後的地段及地號,為此聲請更正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有如主文所載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葉芳如

附表:

1.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遺產欄位「嘉義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記載,更正為「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重測後為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遺產欄位「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記載,更正為「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後為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遺產欄位「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記載,更正為「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後為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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