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字第262號
聲請人
即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郭譯
相對人
即被告 吳加貴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4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所附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遺產」欄位的記載,應更正如附表的記載。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告持本件判決申請分割登記,地政機關認為判決附表一所載的土地已經重測,應該將附表一中土地地段及地號更正為重測後的地段及地號,為此聲請更正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有如主文所載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葉芳如
附表:
1.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遺產欄位「嘉義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記載,更正為「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重測後為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遺產欄位「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記載,更正為「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後為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遺產欄位「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記載,更正為「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後為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