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簡字第115號
原 告 鄭聰敏
被 告 德暉 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 德輝 營造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黃冠凱之除戶戶籍謄本,並提出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事
項登記表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
言詞辯論。
二、而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查被告
之法定代理人已於近日死亡,有本院 馬公 簡易庭之公務電話
紀錄1紙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命原告限期補正如主文第
2項所示事項。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