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82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東方帝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符樹基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張嘉慧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張嘉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催告通知之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嘉慧為東方帝國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如提出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等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主管機關備查東方帝國管理委員會管理組織及主委名單之文件。
四、請提出本件收取都更費用新臺幣238,008元之依據(如住戶規約或契約書等)。
五、請提出都更費用繳費帳冊或債務人欠費紀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