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310號
原   告  蔡茂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賴秀鳳 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萬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26,7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