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310號
原 告 蔡茂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賴秀鳳 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萬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26,7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