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30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3042號
上 訴 人  顏呂明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統首府大樓管理委員會美間請求給付管
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本院第1審判決
,提起第2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50,925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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