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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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7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茂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2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以下簡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5日以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0年7月20日送達上訴
人收受,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一份在卷可稽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