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01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甲○○涉嫌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被告自民國94年5月10日起,業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94年執丑字第2608號〕,此有執行指揮書影本壹件在卷足稽。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已無所附麗,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廖怡貞法官陳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