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98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4年4月12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4萬元,經被告繳納現金後,免予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被告逃匿,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王偉光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