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立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1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立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張立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
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幸鳴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