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39號上訴人即被告信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曾玉屏 訴訟代理人 陳美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育仟不銹鋼企業有限公司因98年度建字第3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31,2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祥
法官曾子珍法官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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