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交上訴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交上訴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上訴字第12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永盛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0年9月7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家慧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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