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勞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審勞執字第1號聲請人 蔡蔭 相對人高雄縣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法定代理人 朱銅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雄縣政府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九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論所載:「資方(高雄縣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同意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支付給付勞方(蔡蔭)自民國八十七年迄今之積欠工資及退休金共新台幣參佰萬元」,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給付工資及退休金爭議,前經高雄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並於民國99年4月9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99年12月31日前給付聲請人自87年迄今之積欠工資及退休金共新台幣(下同)300萬元,詎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給付工資,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37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提出高雄縣政府99年4月9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憑,依調解紀錄所載內容,足認兩造已依主文所示內容成立調解。又相對人屆期未履行其義務,業經聲請人 陳明 在卷,相對人既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其義務,揆諸前引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