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132號上訴人 陳弘毅 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 律師被上訴人 陳滄龍 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 律師
劉致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陳報原審原證十二是否經上訴人簽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顧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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