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家上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上字第257號上訴人 謝雅慧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陳琮亮 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臺灣板橋地方法99年度婚字第1284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劉勝吉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