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審法字第4號聲請人 陳田植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並准予廢止如附件所示高雄醫學大學董事會組織章程。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又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均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45年7月31日報經教育部設立許可,並經本院登記處於49年7月14日核發法人登記證書。茲為因應私立學校法之修正與教育部之規定,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補充變更如附表所示,並將如原董事會組織章程廢止,合併至捐助章程第二章中,經報請教育部核備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99年12月6日董事會會議記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原董事會組織章程及教育部99年12月30日臺高㈣字第0990229931號函為憑,堪信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補充變更捐助章程並廢止原董事會組織章程,涉及財團之重要管理方法,並與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之設立目的相符,且與民法就財團法人之相關規定亦無牴觸,是聲請人聲請核准如變更如附表所示之修正後捐助章程,並廢止如附件所示之原董事會組織章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