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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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二號
原告甲○○被告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駒 訴訟代理人 龔佑洋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雖載明被告公司,但法定代理人則載為被告公司地區分公司負責人 劉順平 ,審理中原告釋明係訴請被告總公司應負賠償責任,查被告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主事務所地係在台北市○○○路○段○○○號十二樓,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主文所示之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何清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謝國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