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判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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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聲判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判字第八號
聲請人即告訴人甲○○被告乙○○右聲請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九十二年度聲判字第八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被告對於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五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九十二年度上聲議字第三一二三號),聲請交付審判,業經本院認無理由裁定聲請駁回。依上開條文規定,自不得抗告。至本院裁定書正本載明本件得抗告,應係誤載,惟前揭法條既已就上開情形定有不得抗告之明文,自不因此誤載使聲請人有抗告權,附此敘明。是聲請人提起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鄭貽馨法官謝佩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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