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二號
原告甲○○被告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順平 訴訟代理人 龔佑洋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何清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謝國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