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6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1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建築執照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號
原告甲○○
乙○○丙○○丁○○原告
戊○○即 楊吉慶 之承受
己○○同右)三
庚○○(同右)
辛○○(同右)
楊淑貞 (同右)
壬○○(同右)右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丑○○被告嘉義市政府代表人癸○○市長訴訟代理人 鄭元貞
參加人子○○○右當事人間因建築執照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光秀法官李協明法官簡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楊曜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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