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小字第89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89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張雅芳
被   告  周美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
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肆仟零玖拾叁元自民國一○○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叁拾陸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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