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806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劉乃華
楊婉華
被 告 張玉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
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捌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陸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叁仟捌佰叁拾伍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