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簡字第69號
原 告 沈法卿
訴訟代理人 陳淑卿
法定代理人 林昇進
複 代理人 徐志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六日下午4時
1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簡字第69號
原 告 沈法卿
訴訟代理人 陳淑卿
法定代理人 林昇進
複 代理人 徐志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六日下午4時
1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