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704號
上 訴 人 薛映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家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月5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業於101年1月10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248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暨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