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沙小字第372號
原 告 卓建中
被 告 李振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84年間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迄
今未還,於100年6月1日曾答應每月還4,000元,一期未還視
同全部到期,卻仍未歸還,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書立之切結書1份為證,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
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
及第78條,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之
。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蕭承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