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海商簡字第4號
原 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訴訟代理人 梁仁豪
王堉苓
被 告 貿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蔭剛
訴訟代理人 宋志衡 律師
複代理人 黃如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0年度北海商簡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
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
民國100年12月16日裁定命在該損害賠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
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判決確定,有該判決及本院公務電話
紀錄附卷為憑。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