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45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4569號
原   告 開店一二三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晨妤
訴訟代理人  張常生
被   告 妍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巧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妍綾國際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貳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貳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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