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建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建簡字第11號
原   告  張正庭 即通遠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 律師
被   告 衍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志
訴訟代理人  林元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5月2日下午3時15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兩造應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爭
點整理書狀,詳列爭對本案爭執及不爭執之事項,繕本均請以雙
掛號直接寄予他造,否則視為逾期提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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