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6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624號
上 訴人即
被   告 里和企業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號5樓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00號
法定代理人  呂金隆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
           居新北市○○區○○路○○○○號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如愛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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