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239號
原   告 員 林國宅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懿慈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彭若樺 (下稱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825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尤
  其是針對被告所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狀所記載之法定代理人是
  否適格?有無權利提起本件訴訟?等)及繕本1份予本院。
三、提出原告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紀錄、原告最新一次公
  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資料及證明等予本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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