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小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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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勞小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小字第19號上訴人協進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月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姜惠間 本院113年度勞小字第19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萬4,7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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