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竹東簡調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東簡調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俊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視
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叁拾捌萬捌仟柒佰玖拾貳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政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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